高质量构建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刘金林 蓟红丹 蒙思敏
2023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基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防控风险的永恒主题,以及财政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特征事实,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是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金融安全防线的应有之义。
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是我国管控债务风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的改革实践在历经“国债转贷”“代发代还”后,从2012年开始,按照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2—2014),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具体包括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清理违规融资,推进债务甄别,试点自行发债,实行规模控制,为地方债务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奠定基础。这一阶段的政策重点在于“疏堵结合”,开启“开前门堵后门”的地方债务管理新思路。第二阶段(2015—2021),建立科学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具体包括深化预算管理,全面自行发债,不仅清理核实地方债务存量、确定债务限额、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还将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作为持续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首要任务。这一阶段政策重点在于“防控结合”,制定形成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进一步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建立有效的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具体包括发行再融资债券、特殊再融资债券置换到期的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优化中央和地方债务结构,地方债务管理转向稳中求进。这一阶段政策重点在于“化发结合”,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同时,注重扩大内需和提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