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根基
◇吴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治体系迈入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新阶段。本次修法围绕数字市场发展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要求,聚焦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新增多项条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发展的突出问题,以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创新活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
拓宽公平竞争广度
新法通过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规定,填补了数字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空白,为数字时代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当前,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现实世界的物理性相互交织,数据和算法已成为社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基本资源,是市场竞争争夺的核心要素,新型网络竞争行为不公将深刻影响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新法回应时代需求,首先,在第十三条设置“数据专条”,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是使用非法获得的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资产,对数据竞争行为进行原则性规制,可以实现对互联网竞争场景全覆盖,有助于打造公平有序、创新活跃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其次,增设对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规定,为新形势下平台经济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更稳定的发展环境。既通过对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典型行为进行法律定性,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利,不得滥用平台规则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也要求平台方充分履行维护平台经济良性竞争的义务。最后,新法尤其关注平台经营方利用平台优势对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侵占问题,重点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行为。平台大数据杀熟、流量劫持等隐蔽规则设置,一定程度上影响平台内经营者利润空间,进而导致平台内经营者为获取利润不得不压缩成本,引发平台经济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波及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法新增第二十一条,着重加大平台优化管理机制责任,杜绝互联网领域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现象,扫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发展障碍,为平台内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公平、可持续的竞争环境,具有前瞻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