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责任构造的“权利化”路径
◇任伟海 高一飞
平台之于生活、生产的重要性与融合度与日俱增,商业性质的互联网平台已不再被单纯视为中立的“柜台出租者”,而是应当被课以越来越多的法律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尽管平台责任研究方兴未艾,但鲜有论者从权利视角出发探讨平台责任问题,本文尝试基于“权利化”路径来完善平台责任体系。
为何需要“权利化”路径
第一,权利化路径有利于夯实平台责任的理论基础。平台责任机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通利用、算法决策等数字时代的核心议题,但现有理论往往忽视了与平台责任休戚相关的权利保障问题。权利化路径强调基于权利的价值理念与规范逻辑来审视平台责任,这一路径既构成了研析平台责任的新视角,也昭示出设置平台责任的主要目的所在,有助于增强平台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二,权利化路径有利于推动平台责任的体系化建构。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平台发展的迅猛性,导致平台责任理论尚未形成体系。与之相应,抽象意义上的权利具有整合性功能,本身可视为一种集合性质的“价值综合体”,也就能够借助“权利—义务—责任”的转化机制,通过对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机制等要素的构造,将分散的平台责任纳入到同一架构之中,进而形成主体多元、动态开放、结构严整、规范清晰的平台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