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轻微犯罪记录
封存制度的基本思路
◇徐超
根据2025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且呈现“多而不重”的结构性转变:一方面,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共计60283人,占比从十年前(2015年)的7%降至3.7%,近五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刑法分则中以危险驾驶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代表的轻微犯罪罪名数量正不断增加,近五年来判处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保持在82%以上,其中一年以下占比在50%以上。面对轻罪治理这一时代课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适时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内在要求,是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向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
现行犯罪记录制度源于2012年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该制度在分析研判犯罪形势、制定和优化犯罪对策、准确掌握和运用犯罪人员信息以防控其再次犯罪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刑法中的轻微犯罪罪名占比已大幅提升,实践中的轻微犯罪案件总量极为庞大,大量的轻微犯罪前科者及其近亲属在既有制度框架下难以有效融入社会。因此,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解决犯罪附随后果的范围具有波及性以及手段缺乏比例限制等问题的良策。从规范层面建立完整的犯罪记录封存、查询、解除机制,彻底清理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罪责自负原则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对前科者的阶梯式考察方法,有助于为前科群体再次参与社会建设创造制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