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经济学税收思想散论
◇张琦
古典经济学,通常指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上起亚当·斯密,下至约翰·穆勒。从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算起,到1873年约翰·穆勒去世,前后大约一百年。古典经济学百年历程的大部分时期与第一次工业革命高度重合,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巨变自然受到古典经济学家的关注,并引发他们的思考,其中也包括对税收的思考。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率先提出“税收四原则”——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其中公平排在第一位。用斯密的话来说,税收公平是指“每一个国家的臣民都应当根据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根据他们在国家的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重,来尽可能地为维持政府作出贡献”。此即所谓“量能原则”,根据个人能力大小、收入多寡而纳税才是公平的,这就意味着比例税、累进税。然而,另一种解读却抓住定义的后半句,认为个人纳税多少应取决于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得到的收益,推出所谓“受益原则”。据此,若高收入者从公共服务中得到的收益不比低收入者更多,那么就不应缴更多的税,甚至缴更少的税才是公平的,于是就意味着累退税。其实,从斯密的原意来看,“在国家保护下所获得的收入”包括个人的全部收入,而不仅是从公共服务得到的收益。此外,斯密对各种税收的详细讨论,也丝毫不包含“受益原则”。不过,“受益原则”虽非斯密所主张,但对后世却影响极大,此处暂且不表。总的来看,斯密主张的是比例税,有时还主张累进税。例如,当时英国对货运车辆征收通行税,是按重量课税,斯密首先承认这是公平的。然而,斯密话锋一转,又主张对豪华马车等富人乘坐的车辆征更高的税,以使“懒惰和虚荣的富人对贫民的救济作出贡献”,这实际上是主张累进税。除税负公平之外,斯密还强调税收的确定性,即每个人都清楚自己和他人的纳税额是多少,否则,任意和武断的征税不仅滋生腐败,更让纳税人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在他看来,税负确定原则甚至比税率的高低更重要,“极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及极小程度的不确定所产生的危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