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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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接WTO协定升级我国投资条约

  • 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经济法根基

  • ︽监察法︾如何适用于公立医院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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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如何适用于公立医院监察对象

◇孔祥清

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确保了反腐败工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强化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监察覆盖到全部公权力行使人员,真正实现了从党纪监督到行政监察再到职务犯罪调查的反腐力量的全面整合,意味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监察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准确界定监察对象,是构建党领导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的前提。《监察法》第1条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第6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据此,监察对象范围可依据两大标准来加以判定:其一为 “身份标准”,即公职人员凭借其特定身份行使公共权力,所以被纳入监察范围;其二是“权力标准”,着重关注行使公权力行为,即便不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存在此类行为的主体同样被划定为监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