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立法体制优势 努力提升立法科学水平
◇杨登峰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并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定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将“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纳入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并把提升立法质量作为科学立法的基本目标。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科学、民主、依法三个方面对立法提出全面要求,并始终将科学立法置于首位。
科学立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我国立法提出的首要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立法法》第7条对科学立法作了基本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据此,科学立法的内涵可解读为三个方面:首先,立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前瞻性。其次,立法必须合理权衡不同社会利益诉求,公平分配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最后,立法必须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