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虐待罪犯罪主体进行实质判断
◇程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虐待罪旨在保护家庭成员中以妇女儿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自1997年《刑法》取消“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将虐待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以来,除《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本罪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外,虐待罪罪刑规范的内容历经十二部刑法修正案而保持相对稳定。然而,对本罪犯罪主体的学理解释与司法适用却不如立法规定这般统一明确,即对“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存在争议。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26号指导性案例为切入点,对虐待罪犯罪主体的实质判断要件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离婚后带其女儿被害人童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恋爱同居。陈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采取罚跪、冻饿、凌辱、拳打脚踢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不仅未阻止其施暴还时而参与,造成童某某轻伤。2020年5月中旬,陈某某在替童某某洗澡时,故意用热水将童某某严重烫伤。刘某某仅简单处理而未将其立即送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