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A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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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模型在司法人工智能“准三段论”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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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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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在司法人工智能“准三段论”中的应用

◇王竹

自OpenAI公司发布ChatGPT以来,人工智能进入大模型时代,国际市场风起云涌,国内市场亦呈现“百模大战”态势。当前,网信部门和政法部门对大模型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尚未作出明确规范,但在实践中,司法大模型围绕自主可控的要求已经取得了迅速发展。可预见,未来将有更多智慧政法项目采用大模型新技术路线,这对大模型在司法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提出新的管理要求。司法人工智能领域属于严肃场景,对“可解释性”要求较高。司法者对于大模型应用整体上持有谨慎态度,主要是因为大模型固有的“不可解释性”问题。

“准三段论”的应用阶段

为兼顾“可计算性”和“可解释性”,并确保司法人工智能系统更符合法律人思维,可以用“争议焦点”替代传统三段论中“结论”,以此构建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准三段论”,探索同时链接“可解释性人工智能”和“可计算性法律知识”的研发路径,主要分为“解耦—耦合—推理辅助”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解耦”,利用大规模、高质量、标准化的判决书“准三段论”结构化标注,将判决书中“大前提—争议焦点—小前提”法律要件纳入法律逻辑链条进行解耦。第二阶段“耦合”,按照请求权基础理论梳理“准三段论”链条之间的逻辑论元槽位,将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体系通过符合“准三段论”的交互联合来表达。第三阶段“推理辅助”,对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定和作为小前提的基本案情进行语义分析和逻辑解构,识别出基于“耦合”关系的“准三段论”结构,进而实现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大模型技术路线下,解耦阶段可以逐步从“以人工解耦为主”向“模型解耦为主”转换,并确保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可解释性;尝试在耦合阶段“机器耦合为主,人工复核为辅”,逐步提高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可计算性;在“推理”辅助阶段,利用近期逐步成熟的“思维链”技术路线,在“准三段论”框架下实现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精确性、合法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