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制定金融法的三个维度
◇王煜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制定金融法”。制定金融法不仅是落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强国、推进中国式金融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面向世界金融发展多极化、综合化、复杂化、脱域化,以及现代金融治理整体化、协同化、系统化、国际化的战略选择。尽快形成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系统完备的中国特色金融立法体系,是当前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制度供给侧改革、推进中国式金融现代化的紧要任务。因此,有必要明确制定金融法的以下三个维度。
制定金融法的时空功能
金融法是一个目的手段系统,也是一个认知实践范畴。不同的时空维度、不同的实践场域,不会产生同样的金融法。与1995年“金融立法元年”制定“五法一决定”时相比,我国当前的经济总量、金融资产总量、广义货币余额分别约为30年前的25倍、70倍和31倍,数字经济、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工业经济、资本金融深度调整,产业金融、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高速演进,金融发展已经由量的积累时期进入质的提升阶段。与此同时,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深刻演变,由于长期“偏离金融本质”,无法改变传统金融“嫌贫爱富”的套利秉性和追求“证券化”“高杠杆率”的价值偏好,以“遵循市场规律”为宗旨的世界金融法治体系显现出愈加明显的“功能性边际效应递减”,既难以应对当代金融交易主体长尾化、交易对象虚拟化、交易方式脱域化所带来的愈加广泛隐蔽的金融风险和愈加持续强烈的金融风暴,也难以调和资本金融法权长久存在的效率与公平、个人与社会、欲望与理性、形式与内容的“二律背反”。正如诺贝尔奖得主、耶鲁大学教授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提出的那样,人类已经走到金融发展历史的“十字路口”,面对“已经腐化的(西方)金融制度体系”,中国金融发展必须开辟“自己的路”,在中国特色金融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守住底线、服务大局、支持实体、开放创新、绿色普惠”中国式金融现代化进程。